2006年4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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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五“新”
2005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公布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昨天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第一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在通报会上用5个“新”介绍了2005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发展。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创新高。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44件,首次突破千件大关,比2004年增长了38.59%。童兆洪说,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不仅表明知识产权人维权意识的增加,更表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的影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更繁重的任务。
  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我省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除了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类型案件,几乎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而且如KTV播放音乐电视而产生的放映权纠纷、发现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中,我省法院采取了多种新措施,拓展对权利人的救济。如适用诉前禁令,到目前为止已经受理了6起涉及专利侵权方面的诉前禁令案。在赔偿上,合理选择赔偿计算方式,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通过查明权利人的损失、被控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等方面尽量给予权利人全面赔偿。在权利人难以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准许其直接提起法定赔偿的诉请,并予以支持。除此之外,法院通过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截至2005年底,我省法院在诉讼中已认定“红蜻蜓”、“奥康”、“帅康”等6件驰名商标。
  在审判中,法院不断完善新机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透明度增强。据悉,在确保庭审公开、宣判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的同时,2005年实现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省2005年审结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已全部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hinacourt.org)上公布。
  此外,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调研工作取得一系列新成果。2005年,法院完成了省重点科技攻关课题《市场经济背景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同时还出炉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及相关制度》、《关于审理MTV侵权纠纷存在问题》等调研报告。
  昨天的通报会还公布了2005年我省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1、原告:日本株式会社岛野
  被告: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原告起诉被告生产销售的两个型号的自行车后拨链器侵犯其发明专利,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
  结案情况:省高院终审认为被控产品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安装特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原告: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请求确认不侵犯“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原告以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原告的产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而遭受损失,因此请求确认其“金字”牌金华火腿不构成侵犯被告“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
  结案情况: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合法的行政救济行为,原告或其销售商并没有受到被告的侵权警告,同时被告已提起相关的商标专用权民事侵权诉讼。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和立案条件。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3、原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吴建春
  案由:原告诉被告吴建春制作并销售假冒“杉杉”商标的西服730套,销售总金额为672600元。原告认为吴建春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结案情况:温州中院审理认为,吴建春未经杉杉公司许可,委托他人制作并销售假冒“杉杉”注册商标的西服,属于侵犯杉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判决吴建春赔偿杉杉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

  4、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产品宣传册上出现的“国美”文字、“GUOMEI”拼音上下组合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产品图片和产品上有“国美机械”的标识和G、M字母变体而成的图形,这侵犯了原告的“国美电器”、“国美”等相关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案情况:省高院终审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及诉讼合理开支3400元;停止使用“国美”字号及带有“国美”、“GUOMEI ”字样的标识、宣传册。

  5、原告: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被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案由:原告诉被告为台州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台州云顶佳苑的地下室人防工程设计的图纸侵犯原告有关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结案情况:杭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的设计图纸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纸,侵犯了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6200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6、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
  被告:宁波市江东花样年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原告诉被告侵犯其拥有著作权的《心雨》、《晚秋》等MTV歌曲的放映权。
  结案情况:宁波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开放映原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其放映权,判决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放映,并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7、原告:新力哥伦比亚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绍兴伏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原告诉被告网站侵犯了其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不要害怕》等9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案情况: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其经营的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8、原告:周祖安
  被告: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高善民
  案由:原告诉被告在第六届中国开渔节活动期间制作的“大海的庆典、渔民的节日”、“新石浦新渔港”大型户外广告牌侵犯了其拍摄的《起航》等21幅摄影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获得报酬等权利。
  结案情况: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石浦镇政府构成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制作户外广告的高善民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镇政府停止侵权,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高善民承担连带责任。

  9、原告: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之江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之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两原告诉两被告在销售宣传有关低压电器产品时使用了与其拥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并有搭便车的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案情况:杭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浙江之江电器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之江电器有限公司赔偿两原告共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10、原告:郑萍
  被告:杨国栋
  案由:发现权纠纷。郑萍认为,杨国栋申请专利的“杨氏戒毒法”其实应该姓郑,杨国栋的行为侵犯了其发现权,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复合剂中药麻醉戒瘾毒法的发现权人是原告。
  结案情况: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发现权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